本報記者 吳曉璐
據中國證監會網站12月12日消息,近日,證監會對浙江優策投資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優策投資”)及有關責任人員違法違規作出行政處罰。
因優策投資違規挪用基金財產、報送虛假信息等,浙江證監局對公司及3名責任人員罰款合計3525萬元,對實際控制人采取終身市場禁入措施;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以下簡稱“基金業協會”)同步撤銷管理人登記。此外,對于可能涉及犯罪的相關違法行為,證券監管部門將依法依規移送公安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此外,市場人士表示,投資者亦可以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要求優策投資賠償投資款、認購費及資金占用損失,要求相關責任人員承擔連帶責任等。
證監會相關部門負責人表示,侵占挪用私募基金財產、開展資金池業務、違規關聯交易、違規違約投資等行為嚴重損害投資者合法權益,觸犯私募基金監管“底線”“紅線”,證監會將堅決貫徹落實新“國九條”相關要求,依法嚴厲查處。
存在三項違法事實
罰款金額超3500萬元
據浙江證監局披露的行政處罰決定書顯示,優策投資存在三項違法事實:
一是報送的實際控制人信息存在虛假記載。
優策投資于2017年11月21日在基金業協會登記,從事私募證券投資基金管理業務。2019年3月份,優策投資的實際控制人變更為黃某;2019年3月份至調查日期間,優策投資向基金業協會報送的實際控制人為李某晴,前述報送信息存在虛假記載。
二是優策投資挪用基金財產,實際控制人黃某利用基金財產為自己或他人牟利。
2018年11月份至調查日,優策投資先后成立并管理優策長實1號私募證券投資基金等8只基金產品(以下統稱“募集層產品”);8只募集層產品的全部基金財產分別投向優策投資成立并管理的優策長實私募證券投資基金(曾用名稱為長實私募證券投資基金)、優策長秀私募證券投資基金、優策月月盈3號私募投資基金等3只基金產品(以下統稱“投資層產品”)。此外,某外部私募基金產品亦投向優策月月盈3號私募投資基金(以下簡稱月月盈3號)。3只投資層基金產品均投向銀行協議存款。
2020年4月份至2024年6月份,在實際控制人黃某決策、安排下,優策投資通過網銀轉賬方式,違規將前述3只投資層產品投向的銀行協議存款資金轉出至基金產品托管戶之外的其他賬戶。截至2024年7月2日,轉出資金尚有9.55億元未歸還。
三是優策投資提供、報送的產品信息存在虛假記載。
2020年4月份至2024年6月份,優策投資隱瞞基金財產被挪用事實,向投資者提供及向基金業協會報送的前述8只募集層產品、3只投資層產品的資產、收益、凈值等與實際情況不符,11只基金產品信息存在虛假記載。
證監會表示,優策投資及實際控制人存在違規挪用基金財產、報送虛假信息等行為,嚴重違反私募基金法律法規,浙江證監局對優策投資罰款2100萬元,對3名責任人員罰款1425萬元,對實際控制人黃某采取終身市場禁入措施。
2023年7月份,《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條例》(簡稱《私募條例》)出臺,《私募條例》對標《證券投資基金法》,對挪用侵占基金財產等嚴重違法違規行為,加大懲處打擊力度。
此次對優策投資和相關人員合計處罰超3500萬元,處罰力度堪稱“史上最重”。業內人士表示,《私募條例》出臺后,大幅加大了處罰力度,證監會積極做好貫徹落實,用足用好法律條款,進一步提高違法違規成本,有力釋放了“零容忍”信號,再次告誡行業主體應增強合規意識,誠信守法經營,切勿觸碰監管紅線。
風險收斂
私募機構數量較高峰下降約20%
新“國九條”提出,集中整治私募基金領域突出風險隱患。
近年來,證監會扎實推進私募領域風險整治。行政監管和自律管理協同發力,近5年出清違法違規及僵尸機構超8000家,行業結構進一步優化,行業風險明顯收斂。
基金業協會網站數據顯示,截至今年10月底,存續私募基金管理人19367家,較高峰時期下降約20%;管理基金數量13.79萬只,管理基金規模22.05萬億元。其中,私募證券投資基金管理人7592家,高峰時期下降約17%;私募股權、創業投資基金管理人11594家,高峰時期下降約23%;私募資產配置類基金管理人6家;其他私募投資基金管理人175家。
此外,證監會積極開展合規培訓、普法教育,督促機構自查自糾,促進私募行業高質量發展。一方面,強化合規教育,督促機構自查自糾,防止“不教而誅”;另一方面,引導行業積極踐行長期投資和價值投資理念,投早、投小、投硬科技,服務實體經濟發展和國家戰略。
據了解,今年,地方證監局累計開展宣傳教育活動1000余次,組織1.6萬家機構開展自查評估和問題整改。
加強協作
完善立體化追責體系
此外,《私募條例》明確了違反《私募條例》和基金合同約定,應當承擔民事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近年來,司法機關也加大對私募基金違法違規行為的打擊力度。今年2月份,最高人民檢察院副檢察長葛曉燕表示,2022年至2024年,全國檢察機關起訴私募基金犯罪598件2805人,最高檢掛牌督辦三批24件重大涉私募基金犯罪案件,已有16件提起公訴。對以私募之名非法集資,挪用、侵占私募基金財產,利用私募基金內幕交易、操縱市場等犯罪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助推行業規范健康發展,為私募基金充分發揮服務實體經濟功能提供法治保障。
目前,監管部門加強協作,推動完善私募基金違法違規行為的立體化追責體系。
新“國九條”提出,“推動出臺背信損害上市公司利益罪的司法解釋、內幕交易和操縱市場等民事賠償的司法解釋,以及打擊挪用私募基金資金、背信運用受托財產等犯罪行為的司法文件。”
今年5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中國證監會聯合發布《關于嚴格公正執法司法服務保障資本市場高質量發展的指導意見》(以下簡稱《指導意見》)提出,研究制定背信損害上市公司利益罪司法解釋、私募基金犯罪指導意見,嚴懲上市公司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背信犯罪,以及私募基金管理人員挪用侵占基金財產、為親友非法牟利等犯罪行為。
此外,《指導意見》提出,“私募基金管理人挪用基金財產導致募集目的不能實現,或者基金財產或基金所投資的底層資產已無變現可能,投資者請求提前解散基金進行清算的,人民法院予以支持。綜合運用民事、行政和刑事手段依法打擊管理人背信失范行為,落實‘受人之托忠人之事’理念,促進私募市場健康發展。”
在實踐中,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通過發布依法從嚴打擊私募基金犯罪典型案例,對司法實踐中法律適用爭議較大的問題進行了回應,進一步明確司法標準,加強辦案指導。
行業人士表示,目前,對于私募基金違法違規行為的“行政處罰+民事賠償+刑事打擊”三位一體追責體系正在完善,既有助于投資者保護,也將凈化行業生態,推動優勝劣汰,推動行業合法合規經營,促進行業健康有序發展。
(編輯 才山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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