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發布《通知》,明確中小企業融資(信用)擔保機構有關準備金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政策問題。《通知》自2016年1月1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止執行。
《通知》表示,符合條件的中小企業融資(信用)擔保機構按照不超過當年年末擔保責任余額1%的比例計提的擔保賠償準備,允許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同時將上年度計提的擔保賠償準備余額轉為當期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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